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典》、《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邳州律师,邳州律师事务所,邳州好律师,邳州名律师,邳州大律师,邳州刑事律师,邳州刑事辩护,徐州刑事律师